【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的世界篇章】波兰: 监管、许可及注意事项
1990年以来,波兰不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目前,波兰已被世界银行列为欧洲第八大经济体,这主要归功于其出口导向型的私营经济部门,同时也是波兰能够以超过其邻国的速度从全球经济危机中迅速复苏的原因。波兰的旅游业、金融业和能源业增长迅速,传统的化工和纺织产品出口在波兰经济中仍然保持强势地位。
尽管自1991年以来,波兰年平均经济增速高达24%(同一时间段内欧盟整体年平均增速只有0.6%),并且拥有充足的熟练劳动力,波兰经济仍然面临几项增长壁垒。对于希望与波兰建立并保持商业关系的企业,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尤其近来政府变动一个具有争议的改革议程, 将会对此前规划的改革进程产生影响。
商业文化
计划在波兰投资经商的企业必须了解,波兰企业普遍采取等级森严、行为规范的商业文化。尽管不同企业家和企业的管理风格存在差异(尤其是该国的跨国企业),但波兰本国企业中拥有权力的仍然是波兰籍经理。在波兰的商业文化中,建立在信任和熟识基础上的人脉关系很重要,同时资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商业会议中,资深人士将主导会谈的大部分环节。他们喜欢进行热烈讨论,勇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注意保持礼貌和谦恭。一般而言,随着海外投资的涌入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在私营企业就职的波兰籍人士普遍具备专业素质和开明态度。与之相比,政府部门的情况不甚理想,但也不乏例外。
建筑业
波兰目前通过一系列法律对建筑业进行监管。2012年以来,波兰政府一直在研究一项议案:实行一部专门的建筑法律,从而取代过去管制建筑业的多项法律。
波兰政府已经决定延缓全面落实该项议案。与此同时,一系列已经计划好的改革措施已经在推进之中。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小型建筑项目无需申领建筑许可证。另外,波兰还实行了一个提高商业确定性的正面举措:申请人申请建筑许可证时,如果申请材料有误需要改正,波兰地方政府必须在14天内提出修改要求。
波兰政府近期已经开始实施改善国内基础设施的计划,因而会在公路、铁路、可再生能源领域创造项目机会。
劳资关系
波兰劳资关系由1974年开始实行的《波兰劳动法》(Polish Labour Code)规管。今年政府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办法有所改变。与此同时,波兰国家劳动监察局获得了获取危险或艰苦岗位就业人员个人档案的更大权限。
尽管近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波兰的劳动法规仍然过于僵硬死板。修订后的《波兰劳动法》目前仅允许签署附有试用期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并且必须签署书面合同。除《波兰劳动法》以外,各级工会、劳资联合委员会以及集体谈判制度都极其有效地保护着劳动者的权利。
环境
波兰参照国家和欧盟标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1990年以来,波兰的温室气体排放削减了32%,超过欧盟的目标(20%)。另外,波兰制定的能效改进目标也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影响。对于可能引发多种环境问题的商业活动,波兰实行综合许可证制度,并对该许可证实行严格监管。监管措施包括公共咨询以及5年审核。
针对不同污染类别处以不同处罚,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废污染均受到更为严格监管。违法者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处罚。另外,非政府组织经常采取措施限制工业许可证的颁发,他们往往成功援引波兰和欧盟法律使得(不合格)项目延期。
税收及管理
在波兰投资经营的大多数企业可以享受到19%的稳定低公司税率。尽管欧盟层面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体系的一体化,波兰对不同货物或服务实行不同的增值税率。波兰政府还对民法交易征收0.5%-1%的税率,并对国外发放的股息征收代扣所得税。波兰最近针对企业支付、增值税和运输税提供了加强版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并由此获得世界银行《2016年度营商环境报告》(World Bank's Doing Business 2016 series)的好评。
波兰政府实行若干免税政策,例如,在“经济特区”(为促进产业快速增长而设立的区域)工作的人员可免缴所得税和地产税。波兰目前设有14个经济特区,特区运营年限20年,总投资约为1,000亿波兰兹罗提。
腐败
2015年,在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世界廉政指数排行榜上,波兰在168个国家中位列30。《刑法》对腐败的定义较为广泛,以直接和间接形式、主动或被动获取不当利益均属腐败之列。《刑法》规定,腐败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承认对腐败的任何袒护或庇护。波兰反腐法律法规由反腐败局负责执行,波兰同时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的缔约国。
2015年1月,波兰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和总检察长就打击经济犯罪达成协议。协议致力于促进税务、警察和法院之间的合作,并明确了经济犯罪信托财产登记事项。
投资及争议解决
波兰没有专门的仲裁法。仲裁由波兰商会(Polish Chamber of Commerce)根据1964年生效的《波兰民法程序通则》(Polish Civil Procedure Code)负责管理,该《通则》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发布的示范法律。除了对国际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外,波兰国内和国际仲裁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区别。国际裁决必须先得到波兰法庭的承认方可执行。由于缺乏具备必要知识的法官,外国裁决往往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得到承认。波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签署国,同时实行两条保留条款,一条为互惠条款,另一条为仅处理“商业”纠纷的限制性条款。
波兰还计划进一步修订其民事程序法律,从而更好的发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该项法律修正案已于2015年5月提交给议会。
结论
波兰是一个制度完善的欧盟成员国,腐败程度很低,在环保和税收监管等众多领域采取国际标准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的稳定。官方正在努力强化调解作为纠纷解决工具的作用。波兰政府正在不断努力更新及修订各个领域的多项法律,表明该国政府意图引入现代化商业监管模式,同时企业也应高度关注最新进展,并且对许多新法律的延迟实行进行监督。
此外,近期波兰政局出现变动,有可能对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走向产生影响,并且可能会在许多领域启动不可预测的新改革。与此同时,投资者在做出决策前,还必须考虑到邻国乌克兰持续的政局动荡,以及波兰与俄罗斯两国间的贸易纠纷问题。
波兰营商环境总体较好,外资政策吸引力较强。
Rachel Speight
孖士打律师行 合伙人
+44 20 3130 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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